大閘蟹被檢出硝基呋喃含量過當的根據,採用的法令是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,但該標準適用於禽肉及畜肉,缺乏水產一項。而且其中對藥物殘留量規定應符合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」規範的種類當中,水產項目只有大明蝦及鯰魚、鮭魚,並未包含當前眾所矚目的蟹類。因此大閘蟹有害物質含量超過規定的判定,應該出自於前等標準的擴大解釋,就法令基礎而言並不十分穩固。而且,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之硝基呋喃含量,依標準規定應為不得檢出,並非是所指的0.3ppb的限值。
硝基呋喃因為具有抗生素的作用,過去國內曾廣泛使用於水產疾病的防止,所以消費者受其危害已是經年累月。即使到現在,國內的養殖水產一樣還有含硝基呋喃的問題,卻一直未能受到主管單位的重視與積極改善,其痛可謂是既深且遠。事實例如九月份台灣出口的烤鰻,被加拿大檢測出含有硝基呋喃,導致台灣烤鰻全面遭到下架。前輸往歐盟水產養殖之冷凍吳郭魚、塘虱魚及鰻魚,也曾被檢驗出殘留氯黴素及硝基呋喃類藥物,以致逾64噸的水產被全數退貨。
環境殘留影響食品安全,大閘蟹只是冰山一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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